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審判長衣斐瑞穗)於本月25日就高中生等4名原告要求確認其選舉活動權利並向國家索賠的訴訟作出判決。原告方主張,《公職選舉法》中禁止未滿18歲者參與選舉活動的規定,與保障政治表達自由的《憲法》相悖。法院並未認同該規定的必要合理性,認定其「違憲」。但同時,法院以國家不存在立法不作為等理由,駁回了原告方的訴求。
《公職選舉法》禁止未滿18歲者進行選舉活動,同時也禁止「利用」未滿18歲者來舉辦選舉活動。違者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8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會被停止公民權。
原告方主張,相關禁止及處罰規定的立法目的不明,一律禁止進行選舉活動並設定刑罰並不具備合理性,因此,因在選舉中行使政治表達自由的機會被剝奪並造成精神上的損害,要求國家向每位原告賠償10萬日圓。
國家方面則反駁稱,在1952年引入該禁止規定之前一年的地方選舉中,曾有大量未成年人被動員,出現了「人海戰術」所帶來的弊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該立法的目的具有正當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