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決定由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和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聯合發布。其內容包括,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優化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
公告舉例指,「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一)7A103.b. 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自動駕駛儀。(二)7E103 用於7A103項所管制物項有關技術:a.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7A103.a項所管制物項的雲台穩定技術;b.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7A103.b項所管制物項的任務載荷技術。(三)9A012.a.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並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
公告表示,出口經營者出口相關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中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公告指出,「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不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但特性等指標接近的;或用途不屬於本公告所列情況,但其他特性等指標符合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對上述填報信息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這份2026年第49號公告指出,「對於違規出口、違規轉賣轉用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表示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在中國商務部當天發布的有關對盾構機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中,公告指出,根據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下列物項實施出口管制:一、掘進機相關物項(一)2B906.全斷面隧道掘進機。a.土壓平衡盾構機、泥水平衡盾構機及其他類型盾構機;b.敞開式、單護盾、雙護盾岩石隧道掘進機及其他類型岩石隧道掘進機」。
公布提到:「(二)2A906.專門設計用於2B906項所管制物項的零部件:a.刀具刀盤;b.螺旋輸送機;c.管片拼裝機;d.主驅動系統及其他關鍵單元」。
公告還指,「二、履帶式挖掘機相關物項(一)2B904.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履帶式挖掘機:a.跨越垂直障礙高度超過1.2 m;b.涉水深度超過1.5 m;c.跨越壕溝寬度超過3 m;d.步行爬坡度超過40°」等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這份由中國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公告明確寫道,「出口經營者向與中國存在爭議的敏感國家和地區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向上述國家和地區出口」。
公告補充道:「向全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出口,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出口經營者及最終用戶須承諾,未經許可不得向與中國存在爭議的國家和地區轉移、提供原產於中國的上述物項。中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向與中國存在爭議的敏感國家和地區轉移、提供原產於中國的上述物項」。該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盾構機全稱全斷面隧道掘進機,是一種用於地下隧道開挖的大型自動化工程機械。印度《經濟時報》報導指,中方針對盾構機及相關設備的出口限制,可能會影響印度的多個項目,包括地鐵系統、高鐵以及包括邊境地區在內的各類隧道工程。
報導提到,近年來,中方限制了盾構機對印度的出口。2024年,印度商工部長戈亞爾(Piyush Goyal)向時任德國副總理哈貝克(Robert Habeck)表示,北京方面不允許一家在中國生產盾構機的德國企業將其產品出口至印度。
路透社報導指,根據聯合國商品貿易統計數據庫的數據,2025年中國出口了價值約7.93億美元的自行式煤礦或岩石掘進機及隧道掘進設備。中國是地鐵和公路建設所用隧道掘進設備及其他鑽掘設備的主要供應國之一。
根據中國商務部發布的公告,中方的新限制措施還涵蓋了履帶式挖掘機和高原型濕噴機。履帶式挖掘機是一種能夠適應各種地形的機械設備;它透過工作裝置、支腿或車輪的協同動作在複雜地形中移動,從而能夠在困難地帶開展挖掘作業。
高原型濕噴機則用於高海拔高原地區,它將混合好的物料輸送至噴嘴,並通過加入壓縮空氣和速凝劑,將其噴射到作業面上。
根據中國商務部和海關總署的另一則公告,新措施還優化了針對部分抽泥船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其中包括符合特定技術閾值的抽泥船泥泵、耙頭和絞刀。該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
北京方面,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週一以答記者問方式就盾構機等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優化調整抽泥船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解釋說,「此前,我們已經向與中方建立了出口管制對話機制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
該發言人稱,「此次措施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國依法依規實施出口管制措施,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更好地維護了國家安全和利益,更好地履行了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並指「中方將依法依規對相關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中方將予以批准。同時,中方願通過雙邊出口管制對話交流機制,與相關方就出口管制政策和實踐開展溝通對話,共同積極促進、便利合規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