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華爾街日報》阻撓記者鄭嘉如參選新聞工作者協會主席罪名成立

iChina.News 時事總覽: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上任不到一個月,就被《華爾街日報》的母公司解雇,隨後她對此提起了私人訴訟。法院裁定該公司因「阻止或恫嚇員工參與工會」罪名成立,但鄭嘉如以行使參與工會的權利而被解雇的另一項罪名則不成立。鄭嘉如認為判決是公平的,但她也呼籲政府應該主動負責起訴違法的雇主,才能確實保障員工參與工會的權益。國際記者聯盟也對鄭嘉如和她的工會所面臨的壓力表達了聲援。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先是被雇主《華爾街日報》(簡稱《華日》,WSJ)要求退選主席,後在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公司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為此提出私人檢控,控告《華日》母公司違反《僱傭條例》。法庭周四(10日)裁定,被告涉及「阻止或阻嚇僱員參與工會」的罪名成立,是香港第三宗雇主因阻止員工參與工會工作而被成功檢控的個案。不過,另一項涉及因鄭嘉如行使參與工會的權利而被解僱的罪名則不成立。鄭嘉如認為,法庭的裁決有理和公平,但並非所有僱員有資源提私人檢控,政府理應為僱員向違法的雇主提告,才能保護僱員參與工會的權益。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是當地惟一代表新聞工作者的工會,每年舉行一次選舉以選出負責日常事務的執行委員會,當中包括主席一職,在《華日》工作已有數年的鄭嘉如2024年6月當選後一個月被解僱,涉嫌違反《僱傭條例》,但執行條例的勞工處拒絕提出申索或檢控,鄭嘉如惟有提出私人檢控以追責。

負責審理案件的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今(10日)早在庭上指出,《華日》母公司道瓊斯要求僱員在參選工會前取得公司的許可,否則會被解僱,是經過計算的做法,目的是阻止鄭嘉如行使其參選工會主席的權利,故裁定有關控罪成立。但他指出,不排除母公司是因為「職位重組」而將鄭嘉如裁掉,即解僱不一定與她的工會身份有關,認為第二項控罪存在合理疑點,裁定因鄭嘉如行使參與工會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的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求情及判刑,待雙方商討合適日子進行。

鄭嘉如在裁決後於法庭外作回應,她指出,香港有太多雇主認為自己有權霸凌員工,使員工無法參與職工會,讓員工在有需要時,無法透過工會求助,伸張其權益。她感謝法庭透過本案的裁決,再次確認香港市民有權參加工會和成為工會成員,而雇主無權要求僱員加入工會前,要事先向公司申請,正如雇主無權要求僱員參加宗教活動前,要事先獲得批准一樣,認為裁決是有理和公平。

她指出,參加工會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但實際上,由於很少有成功檢控的個案,令雇主自以為可以肆無忌憚地違法。但她補充,並不是很多人有資源,可以花數百萬港元的代價提出私人檢控,伸張一項本應受到保障的基本權益,最理想的做法應該是由政府代僱員一方提出檢控,否則僱員的權益便得不到法律保障。

她認為,新聞自由需要為所有記者提供一個安全、沒有後顧之憂和風險的工作環境,因此記者的僱員權利對新聞自由來說是基本和重要的。

在案件裁決前夕,國際記者聯會發表聲明,聲援記協和鄭嘉如參與工會的權利。聯會表示,一直密切關注鄭嘉如的案件,以及記協自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持續面對的審查和打壓情況,指記協是目前仍在香港運作的少數獨立傳媒權益組織之一,而鄭嘉如作為工會領袖,要經歷漫長的司法程序來捍衛其結社權利,因此必須與她站在一起。

鄭嘉如一方的控訴指,《華日》母公司違反《僱傭條例》,包括在2024年6月21日至22日期間,阻止或阻嚇鄭嘉如行使《職工會條例》賦予的權利,即阻止她參選記協主席一職,以及因她行使有關權利參與工會,而終止其僱傭合約。辯方否認兩項控罪,審訊期間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但鄭嘉如一方以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為由,要求法庭繼續聆訊,辯方的申請其後遭法庭駁回。

記協在法庭判決前夕發出聲明,指事件關乎每一名僱員參加工會的權利能否真正得到保障,鄭嘉如在庭審中曾解釋,堅持告到底,是希望為新聞業的雇主、以至香港所有雇主樹立先例,讓他們知道,不能因僱員的工會崗位而將其解僱,也不能阻止任何人參與工會活動。

鄭嘉如遭解僱事件引起國際關注,事件發生後,道瓊斯員工工會IAPE(出版業僱員獨立協會)亦曾有逾300人聯署聲援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