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冠聰在黃之鋒判囚後向海外香港網媒《綠豆》表示,自離開香港後,已沒有與黃之鋒聯絡,指他們串謀犯案的證據薄弱。當被問到選擇留港的黃之鋒未來須在獄中度過漫長歲月時,羅冠聰一度哽咽抹淚,說:「黃之鋒的人生有一半的時間也要在獄中度過」。他不想以現在的事情去判斷當時黃之鋒應否留港,重申黃之鋒對香港有很深厚的感情。
他批評,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北京的政治訊息可以直接轉化為法庭的裁決,先決定要哪個人有罪,以及監禁多少年,控方再尋找所謂的證據指證,透過法庭判案,落實北京想要的結論和裁決,黃之鋒案正是其中一個例子。
羅冠聰其後再於社交平台發文表示,對判決感到無語,判決亦反映目前香港的政治異議空間已消失殆盡,監禁已成為新常態,現在只能憑回憶思念昔日與黃之鋒相聚的時光,期待有一天能與他重逢。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分析判詞後認為,法官僅憑黃之鋒承認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在社交媒體轉發羅冠聰的帖文等案情,便裁定黃之鋒案屬「罪行重大」,難以找到證據與裁決之間的因果關係。他認為,法庭似乎已預設黃之鋒與羅冠聰是預謀犯案,並將黃之鋒承認作出的言行,裁定為涉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卻未有進一步說明,轉發帖文如何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令人質疑《國安法》的定義過於廣泛,甚至涉及以言入罪。
黃之鋒案是繼黎智英案後,另一宗涉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判刑案件。黎恩灝指出,兩者的情況不同,黎智英選擇不認罪,而黃之鋒選擇認罪,因此法庭在審理黎智英案的過程中,需要逐一說明採納的判案邏輯和理據,但這一點在黃之鋒案中卻有所欠缺。
他指出,黃之鋒倡議制裁中港官員,以及去信以色列公司,要求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提取手機數據的工具,為何會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法庭未有進一步解釋相關的因果關係,容易令外界認為,法庭雖然聲稱,在決定國安案件是否屬「罪行重大」時,會考慮多項不同因素和準則,但相關判斷仍難免受到詮釋過於主觀的質疑。
儘管法官一再強調《國安法》沒有追溯力,但黎恩灝指出,在判詞卻大量引用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作為量刑時考慮的因素,不禁令外界對《國安法》沒有追溯力的說法產生懷疑和爭議。
此外,黃之鋒的一眾昔日戰友,不約而同在案件判刑後於社交平台發文談及他。 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曾因參與重奪政府總部前「公民廣場」行動,與黃之鋒和羅冠聰一同被裁定非法集結相關罪名成立,同遭監禁的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秘書長周永康,在黃之鋒被重判後於社交平台發文說:「苦難是一種提醒,讓自己醒一醒,怎樣走下去?」
已流亡海外的張昆陽,曾於2019年到外國遊說,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並在2020年與黃之鋒組成聯盟,參加民主派初選。他在社交平台發文,感謝黃之鋒燃亮了這座曾經紙醉金迷的都市,讓許多人找到自己生命的使命與歸宿,並提醒大家,即使身處絕境,仍有選擇堅強的自由,而自由需要大家主動選擇和堅持。他呼籲香港人不要忘記黃之鋒。
前香港眾志常委梁延豐則指出,認識黃之鋒15年來,對方有一半時間都在獄中度過,沒有想過要再等多10年才能重見。他以升學時被分派到不同班級比喻兩人的分離,希望黃之鋒不會再留班,可以盡快畢業。